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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辱骂他人?陕西榆阳警方:拘!

微信作为社交联络的重要工具,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方便,但由于部分个体相关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网络空间经常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近日,陕西榆林公安榆阳分局崇文路派出所就查处了一起在微信群内公然侮辱他人的案件。

简要案情:

近日,崇文路派出所接到高某某报警称,余某某在一微信群内公开辱骂他,请求处理。接警后,民警迅速展开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高某某(化名)与余某某(化名)同为货运司机,相互认识并同在一个有190多名成员的货运司机微信群内。7月7日,余某某认为高某某以更低廉的价格抢了他的运输生意,随即在该微信群内发送多条语音辱骂高某某,内容非常粗俗,造成恶劣影响,余某某对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冲动行为后悔不已。

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余某某已被公安榆阳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暴力的定义及危害

网络暴力是以网络为媒介,通过诽谤侮辱、煽动滋事、公开隐私等人身攻击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危害网络空间正常秩序的失范行为。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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