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陕西省委网信办 承办:陕西省网络举报中心

网络纠纷频发 起诉别“敲错门”

互联网时代,网上购买商品、网上预订服务、网上发表言论等行为每天都在发生,由此引发的网上购物商品退款退货问题、网络服务合同履行瑕疵争议、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日益增加,不同类型的网络纠纷,具体应该到哪里的法院起诉呢?

网购纠纷

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021年8月28日,家住海淀区的王小姐在微信看到黄某某出售奢侈品包,于是通过微信与黄某某沟通,最终确定向黄某某购买D牌女士手提包一只。黄某某承诺10天内发货,王小姐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黄某某支付货款35000元。但黄某某未按约定时间发货,王小姐多次催促黄某某发货无果后,遂要求黄某某退还购货款,黄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既未收到手提包也未拿回购货款的王小姐无奈之下,以黄某某为被告,向海淀法院提交了立案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经审查,本案中王小姐以网络信息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黄某某,因黄某某未履行交付义务,即未实际交货,也不存在“收货地”,双方对合同履行地也没有进行约定,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黄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并不在海淀区,故本案不属于海淀法院管辖,立案法官审核后依法向王小姐进行释法说理,并告知王小姐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诉材料。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实践中,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在不符合专属管辖的条件下,管辖法院的确定顺序可为:买卖双方有签署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时适用协议管辖规定,若未就管辖法院达成一致则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规则,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对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自主约定管辖地可能无效

2021年5月8日,山泉商务公司(简称“山泉公司”)与溪水科技公司(简称“溪水公司”)签订《代运营服务协议》,约定溪水公司为山泉公司提供A平台的代运营服务,山泉公司支付29800元服务费。协议关于争议解决条款明确,双方在执行协议中的任何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向溪水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溪水公司所在地于北京市海淀区。

山泉公司依约向溪水公司支付服务费后,溪水公司未按照合同里的工作内容履约,不履行代运营服务,导致山泉公司线上店铺销售量受到较大影响。山泉公司要求解除《代运营服务协议》,并要求溪水公司退款,因双方协商未果,故山泉公司将溪水公司诉至海淀法院,溪水公司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

经审查,山泉公司的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溪水公司的注册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双方签订合同时,系溪水公司员工到山泉公司办公地线下签订完成的,即《代运营服务协议》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签订完成,故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联结点均不在海淀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因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溪水公司也未能对管辖条款解释说明,双方均同意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故海淀法院裁定,溪水公司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本质上仍属于合同纠纷,因此,在涉及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时,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约定的管辖法院须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否则约定无效。

信息网络侵权纠纷

可向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起诉

嘉嘉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嘉嘉公司”)系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均在海淀区的一家网络公司,其签约作者嶙峋在嘉嘉公司所有的“最佳”平台上发表原创作品《圆》。飞飞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飞飞公司”)未经嘉嘉公司及原创作者嶙峋的同意,擅自在其自营平台“飞驰”上复制作品《圆》的内容共计303634字,并以此牟取经济利益。嘉嘉公司作为作品《圆》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他著作权的独家享有者,将飞飞公司诉至海淀法院。飞飞公司主张其住所地在通州区,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

经审查,嘉嘉公司诉飞飞公司的侵权纠纷,为飞飞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络平台上复制作品《圆》牟取经济利益,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嘉嘉公司的住所地为本案诉争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嘉嘉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海淀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飞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实践中,信息网络侵权因涉及侵权类别不同,侵权行为地在司法解释中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其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胡佳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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